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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電極斜率或者經由標準液進行校正判斷。

要判斷 pH 電極好不好用,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看校正時的「斜率」和「零點電位」。

斜率(反應靈敏度): 就像電池的健康度。在 25°C 時,理想的表現是 95% 105%。如果這個數字低於 90%,就代表電極已經「老了」,反應會變得很遲鈍。

零點電位(基準點): 把電極放進 pH 7.0 的標準液時,它的誤差應該在 ±30 mV(或是 pH ±0.5)以內。這就像秤子歸零,如果還沒量就偏太多,準確度就會打折扣。

如果校正時發現數字跳得很慢、一直飄移定不下來,或是斜率太低,通常就是電極在提醒你該清洗、活化,或是該換一支新的了。

可能故障/老化:

  1. 讀數反應慢:電極玻璃敏感膜老化或被污染物覆蓋。

  2. 讀數漂移/不穩定:內部參比液消耗、鹽橋堵塞或外部干擾。

  3. 無法校正:斜率過低。

為什麼鍋爐會產生水垢?完整原因與影響說明

鍋爐在長期使用後,內部經常會附著一層白色或黃褐色的硬質沉積物,這就是所謂的「水垢」。了解水垢產生的原因,不僅能延長鍋爐壽命,更能節省燃料與預防危險。

鍋爐水垢產生的三大主因

1. 暫時硬度的加熱分解(最主要原因)

水中如果含有碳酸氫鈣(Ca(HCO₃)₂)碳酸氫鎂(Mg(HCO₃)₂),加熱後會分解成難溶於水的碳酸鈣(CaCO₃)碳酸鎂(MgCO₃),同時釋出二氧化碳。這些固體顆粒就會附著在鍋爐內壁與管路上。

2. 鹽類溶解度隨溫度降低

部分鹽類(例如硫酸鈣 CaSO₄)的溶解度會隨著水溫升高而下降。當鍋爐內水溫達到一定高溫時,原本溶解的硫酸鈣會過飽和而結晶析出,成為水垢的一部分。

3. 鍋爐水的濃縮效應

鍋爐運作時水分不斷蒸發,水中的礦物質濃度越來越高,超過飽和極限後便會沉積在金屬表面,形成堅硬、導熱性差的水垢。

水垢對鍋爐的主要危害

  • 浪費燃料:水垢的導熱係數只有鋼鐵的1/10~1/100,僅1mm厚的水垢就會增加約8~10%的燃料消耗。
  • 造成過熱與爆管:水垢導致金屬局部過熱,可能引起鍋爐鋼板變形、管路破裂。
  • 縮短設備壽命:水垢下容易發生腐蝕與穿孔。

如何減少鍋爐水垢?

建議定期進行軟水處理添加防垢劑機械清洗。最有效的方法是使用離子交換樹脂或RO逆滲透預先軟化進水。

資料來源:依據CNS 10231鍋爐規章及工業水處理標準

依據CNS 10231規範

可避免人員不足,忘記排放,導致冷卻水水質濃縮倍數過高。

本標準依自來水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腸桿菌群:指能分解乳糖,格蘭姆染色陰性,無芽胞之桿菌,或以膜濾法培養,產生金屬光澤之深色菌落。
二、大腸桿菌群密度:指以多管醱酵法一百毫升水樣中所存在之大腸桿菌群最大可能數值(以下簡稱最大可能數(MPN)),或以膜濾法時一百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實際產生之菌落數值。
三、陶姆斯(H.A.Thomas,Jr) 公式:
最大可能數等於醱酵為正值之管數乘以一百後,除以醱酵數為負值之水樣與接種之全部水樣相乘後開根號之值。
四、多管醱酵法:指以不同容積或以不同稀釋度之細菌水樣(稀釋水樣之稀釋水須經滅菌)核定大腸桿菌群存否及密度之方法。
五、膜濾法:指以特製過濾介質,核定大腸桿菌群存否及密度之方法。
六、總菌落數:指一毫升水樣在標準平板培養基上,實際產生之菌落數。
七、細菌水樣:指專供檢驗細菌之取樣容器所採取之水樣。
八、有效餘氯:指水經加氯或氯化合物作消毒處理後,仍存在之有效剩餘氯量。
九、自由有效餘氯:指以次氯酸或次氯酸根離子存在之有效餘氯。
十、結合有效餘氯:指以氯胺、二氯胺存在之有效餘氯。
十一、總三鹵甲烷:指水中之氯仿、溴化二氯甲烷、二溴化氯甲烷、溴仿等四種三鹵甲烷之總和。
自來水水質細菌最大容許量如下:
一、大腸桿菌群密度月平均值為一.○。
二、單一細菌水樣大腸桿菌群密度為六.○。
三、單一細菌水樣總菌落數為一○○。
自來水水質濁度、色度、臭度及味最大容許量如下:
一、濁度:
(一)水源濁度在五○○濁度單位(NTU) 以下:四個濁度單位(NTU)。
(二)水源濁度超過五○○濁度單位(NTU) 至一五○○濁度單位(NTU):十個濁度單位(NTU)。
(三)水源濁度超過一五○○濁度單位(NTU) :三十個濁度單位(NTU)。
二、色度:十五鉑鈷單位。
三、臭度:初嗅數三。
四、味:無異常。
前項水質檢驗,應每週取樣一次以上。
自來水水質化學性物質最大容許量或容許範圍如下:
一、鉛(Pb):○.○五毫克/公升。
二、硒(Se):○.○五毫克/公升。
三、砷(As):○.○五毫克/公升。
四、鉻(Cr):○.○五毫克/公升。
五、鎘(Cd):○.○○五毫克/公升。
六、銀(Ag):○.○五毫克/公升。
七、汞(Hg):○.○○二毫克/公升。
八、鐵(Fe):○.三毫克/公升。
九、錳(Mn):○.○五毫克/公升。
十、銅(Cu):一.○毫克/公升。
十一、鋅(Zn):五.○毫克/公升。
十二、氰鹽(CN-1):○.○五毫克/公升。
十三、氟鹽(F-1):○.八毫克/公升。
十四、氯鹽(Cl-1):二五○毫克/公升。
十五、硫酸鹽(SO4-2):二五○毫克/公升。
十六、氨氮(NH3-N):○.五毫克/公升。
十七、亞硝酸鹽氮(NO2--N):○‧一毫克/公升。
十八、硝酸鹽氮:(NO3--N):一○.○毫克/公升。
十九、總三鹵甲烷(年平均值表示):○.一五毫克/公升。
二十、總溶解固體量:八○○毫克/公升。
二十一、酚類:○.○○一毫克/公升。
二十二、陰離子界面活性劑(MBAS):○.五毫克/公升。
二十三、總硬度(CaCO3):四○○毫克/公升。
二十四、自由有效餘氯:○.二至一.五毫克/公升。
二十五、氫離子濃度指數(PH):六.○至八.五。
二十六、農藥。
(一)有機磷劑(巴拉松 Parathion、大利松 Diazinon、達馬松 Met-hamidophos、亞素靈Monocrotophos、一品松EPN)加氨基甲酸鹽(滅必蝨Isoprocarb、加保扶Carbofuran、納乃得Meth-omyl):○.○五毫克/公升。
(二)靈丹(Lindane):○.○○○二毫克/公升。
(三)安殺番(Endosulfan):○.○○三毫克/公升。
(四)除草劑:
1.丁基拉草(Butachlor):○.○二毫克/公升。
2.巴拉刈(Paraquat):○.○一毫克/公升。
3.2-4 地(2,4-D):○.○七毫克/公升。
(五)其他有害水質之農藥,其容許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天然災害應變期間,位於停止及限制供水區域之自來水水質化學性物質最大容許量或容許範圍,得適用下列標準:
一、鐵(Fe):○.五毫克/公升。
二、錳(Mn):○.一毫克/公升。
三、自由有效餘氯:○.二至三.○毫克/公升。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應變期間,指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期間。
自來水水質放射性標準,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辦理。
自來水水質細菌之檢驗,應自送配水系統上採取代表性水樣,每月最少取樣數按供水人口計算如下:
一、二千五百人以下者,一件。
二、逾二千五百人至一萬人者,五件。
三、逾一萬人至二萬五千人者,十五件。
四、逾二萬五千人至五萬人者,二十件。
五、逾五萬人至十萬人者,三十件。
六、逾十萬人至二十五萬人者,四十五件。
七、逾二十五萬人至五十萬人者,六十五件。
八、逾五十萬人至一百萬人者,八十件。
九、逾一百萬人者,一百件。
前項檢驗過程中或檢驗後,發現大腸桿菌群或總菌落數,超過最大容許量時,應即在該取樣點連續採取水樣。
自來水水質化學性物質之檢驗,每季取樣一次;遇特殊情況,應增加取樣頻率。但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至第十九款或第二十六款取樣數如連續三年檢測值未超過最大容許量或容許範圍者,自次年起取樣頻率得改為每年一次。
自來水水質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公告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